(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7号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3-19 分类:裁判文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7

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天风,广东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文韬

原审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总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审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9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原审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同意,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益的情形,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2)珠中法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194997.24元减半收取为97498.62元,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陈 发

审 判 员  谭炜杰

代理审判员  邓小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