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1-05 分类: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执异21号

异议人(案外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风,广东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沃洲,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金升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叶燕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吉大日昇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金升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苏伟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吉大富泓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金升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吴淑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新华公司)与珠海市吉大日昇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公司)、珠海市吉大富泓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富泓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加新华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查封了珠海市吉大景山路西侧S1、S2地块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以涉案土地已经解除查封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蒋先华

审判员  李昙静

审判员  庄绪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军

书记员温星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