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楚林、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1-05 分类: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行申2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楚林,男,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2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天风,广东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奕生,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音,珠海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蔡楚林因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行终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楚林申请再审称:一、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下属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土分局)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公示,给其3396.438亩蚝田的补偿款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及被申请人对补偿性质理解错误;三、高新区国土分局作出的珠国土高新函[2018]5号《通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明显违法且违反法定程序;四、被诉《通知》及被诉珠府行复[2018]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反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撤销被诉《通知》,对其所种养的蚝田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珠海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本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纠纷,再审审查焦点为高新区国土分局作出的珠国土高新函[2018]5号《通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珠府行复[2018]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本案中,蔡楚林获得补偿款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政府征收(征用)其蚝田的事实。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1994年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量队对涉案6904.369亩蚝田测量的目的是对伶仃洋大桥项目所需用地范围内会受影响的蚝田进行测量确认,没有明确要对测量确认的蚝田进行补偿及签订征用协议,测量后的数据是作为将来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有关蚝田时,再按规定予以用地清场补偿。1996年9月5日,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淇澳村委会签订《珠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决定征用上述6904.369亩蚝田中的955.74亩并支付补偿款,也是因建设征地所需,即955.74亩蚝田获得补偿款的原因是伶汀洋大桥前期工程的征地行为。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下属高新区分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珠海市经侦支队作出的《关于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在调查取证期间,国土部门没有接到1994年伶仃洋大桥前期工程对蚝田实际损害情况曾开展过评估工作的反映。经国土部门反复查找,目前没有找到1994年伶仃洋大桥前期工程对蚝田实际损害的情况,包括损害面积、损害评估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据此,上述涉案955.74亩蚝田被征用并给予补偿后,因伶仃洋大桥建设计划搁置,剩余已测量确认的蚝田5717.91亩(蔡楚林占3396.438亩)均未被征用,不存在补偿的基础事实,因此,珠国土(高新区)补公字[2015]第01号《淇澳二斜蚝田征收补偿公示》(以下简称1号公示)拟对蔡楚林占有的涉案3396.438亩蚝田进行补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1号公示中蔡楚林养殖的蚝田3396.438亩的面积,存在夸大虚报、测量失实等问题。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兴建红树林保护区,并在案涉部分滩涂开始种植红树林,而蔡楚林自1997年起已经弃养蚝田,现以其红树林被占用为由要求补偿,缺乏事实根据。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高新区国土分局作出被诉《通知》,认为蔡楚林要求补偿涉案蚝田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决定撤销1号公示并无不当,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珠府行复[2018]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亦无不妥。另,被诉《通知》是针对行政补偿问题的决定,并不是行政处罚,无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事先告知蔡楚林作出被诉《通知》的内容和依据,并且,考虑事关蔡楚林的重大权益,高新区国土分局在作出被诉《通知》之前,已对蔡楚林作了相应的调查,听取了蔡楚林对涉案蚝田征收补偿问题的陈述和申辩,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保障了蔡楚林的行政程序权利。一审法院有关高新区国土分局作出被诉《通知》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裁判意见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当。据此,蔡楚林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蔡楚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楚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德敏
审判员  方丽达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嫦青
书记员刘佳琪